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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的名称解释,及行业了解


www.pcfphs.com Wednesday, September 19, 2012

    

  国际对再生资源的定位以及政策的实施已经经过多年的实际实践过程中经验总结出不少的的成果,再生资源的名称,就是通常所讲的“废旧物资”。官方的定义是: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致力于国家资源的合理分布格局;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早在2001年,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就开始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利废企业(利用废旧物资作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变化发生在2008年底。这一年的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回收行业的税负率由2010年的8.863%骤升为16.12%,大量回收公司面临停产或注销,直接影响了下游利废企业的生产成本。

 利用落实好国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顺应了低碳经济发展的大势。国家应该给予大力支持,要用政策和法律调动再生资源行业的积极性,而不是打击他们的积极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具有公益性,是在帮政府和社会解决问题,国家应该让利于民,不要怕这个行业发财,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提出,税收政策说到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具体落实,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应从国家整个财税体系得失考虑,要有长远的眼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萍同样认为,税收法律政策应该服务于“鼓励废物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这个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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